永政〔2020〕12号 《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》政策解读
时间:2020-10-23 17:58
信息索引号 | 00588193-5/2020-01471 | 分类 | 公开日期 | 2020-10-23 | |||
发布机构 | 文号 | 公开时限 | |||||
公开方式 | 五公开 | 决策公开 | 公开范围 |
根据《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》《永城市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》,永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对第一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公告,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以下是内容解读。
一、《公告》制定的背景依据
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加强行政执法监督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推进法治政府建设,根据《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。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,并向社会公告。”
二、《公告》的主要内容
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,经市政府依法审查,确认《公告》所列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,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,按照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结合部门“三定”规定,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,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。
编辑:lzy